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研究拟定卫生和计生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;编制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;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,组织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。
(二)落实国家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、国家免疫规划、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,制定银川地区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,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;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、食品安全标准制定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、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,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。
(三)贯彻执行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、学校卫生、公共场所卫生、饮用水卫生等管理规范、标准和政策措施,组织开展相关监测、调查、评估和监督,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。
(四)组织实施国家、自治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、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、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,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,探索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。
(五)落实国家、自治区关于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。组织实施医疗机构、医疗技术、医疗质量、医疗服务、医疗安全以及用血安全等管理规范、标准;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,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。
(六)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研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;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实施对人群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和计划免疫工作;拟定传染病、地方病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,组织开展对传染病、地方病、职业病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
(七)研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;依法实施对传染病防治、职业病防治、公共场所卫生、放射卫生、学校卫生、医疗机构、采供血等综合监督执法管理;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。
(八)负责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和管理,对银川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施全行业监督管理,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。
(九)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,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,建设和谐医患关系,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。
(十)负责组织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,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,贯彻执行基本药物采购、配送、使用的管理制度。
(十一)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创新,拟定中医、中西医结合、民族医药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。
(十二)负责紧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,开展卫生应急工作,指挥调动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;组织重大社会活动医疗保障。
(十三)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,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,负责组织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,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。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,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,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再生育审批的监督指导工作;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,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,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。
(十四)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。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、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,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衔接的机制,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。
(十五)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,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、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。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,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。
(十六)组织拟订银川市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,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。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,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。
(十七)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。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,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。
(十八)指导市辖各县(市)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,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,规范执法行为,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,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。监督落实计划生育“一票否决制”。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。
(十九)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、健康教育、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,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,参与首府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。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,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。
(二十)贯彻落实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,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。
(二十一)负责银川市委、政府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医疗管理工作,负责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。
(二十二)承担银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。
(二十三)建立健全监管机制,制定相关制度,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措施,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。
(二十四)承办银川市委、政府和自治区卫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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